1月20日上午,在临汾市委四届二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上,临汾市委副书记、市长刘予强再次向全市群众道歉:“因为我们工作不到位,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我感到非常的自责、内疚,同时代表临汾市政府,在这里通过媒体,向全市人民群众公开道歉。”
然而,在如此严峻的高压态势下,1月21日下午16时左右,本报来到了襄汾县中升钢铁公司附近,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发现,该企业非法排污现象严重。约17时左右,烟尘逐渐增大,如一条“长龙”直排空中。
本报在此观察了两个多小时,该企业非法排放黑烟就没有停止过。
201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根据《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次《解释》明确指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据了解,为进一步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山西省已部署开展“铁腕治污行动”,集中三个月时间加大力度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本报将此事反映到了襄汾县环保局,一王姓队长对本报称,我们已经到企业看过了,在线数据一切都正常。
对于中升钢铁的污染问题,本报将予以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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