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8日,杭州某酒吧一女子酒后出台,在杭州万豪酒店先后与5位男子(年龄20出头)发生性关系。结束后,该女子索要2万元。该女子当着几位男子的面,开免提连续几次拨打、挂断、再拨打110。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由于没有谈妥,几位男子离开客房,该女子在房间洗完澡后,来到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被人轮奸。日前,法院一审判处5位男子强奸罪各10年至10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索资 报警 再报警
这位酒吧陪酒女向五位与其发生关系的男子索要2万元,被拒绝后报警。有录音资料反映了当时报警和谈价的过程。
“你好,110。这里就是万豪酒店”。(报警女)
“万豪酒店怎么了?”(110)
“就是被人那个了。”(女)
“哪个了?怎么了?喂?”(110)
“轮!轮!”(女)
“万豪酒店几号房?喂?”(110)
“这是几号房”?(女)
随后报警女挂断电话。
接下来的一段录音是这位报警女和几位男子的讨价还价过程。“一共就是那么多……没多没少,110打过了,坐台归坐台,出台归出台。110打过来了……”
但是,该女子未接。接着再谈。
男:“那给你两三千行吗?”
女:“两三千,桑拿里面都要”……
该女子坚持:“一共四个人,2万。”
见男子想耍赖,该女子再次拨打110,之后又挂断。
谈价又在继续。
男:“如果台费不够的话再给你一点。”
女:“就是一共要2万,因为杭州都是这个行情,三千、五千的”……
谈价期间,该女子用手机扬声器当着几位男子的面多次拨打110,她要么不说具体事情,要么不说话。110也打过来几次,该女子没接。整个过程,没有人制止该女子报警。
由于没有谈拢,几位男子上楼去了另外的房间睡觉。该女子在房间洗完澡后给其中一位男子打电话,没有打通。之后,她到派出所报警,称在万豪酒店被4名男子轮奸。
在警方的询问笔录里,几位男子和女子都提到2万元的事。男方认为女方索要2万元是杭州的“行情”,性质属于嫖娼;女方则认为这笔钱是私了的赔偿。
报警的女子是杭州市某KTV里的陪酒女袁某,30岁。2004年开始在杭州KTV从事陪酒至今(案发后继续上班陪酒);五位男子则是一帮20出头的小青年,有的大学在读,有的刚刚毕业。
出台 无胁迫 无暴力
2014年2月17日22时许,雨雪天。金某等5人经酒吧营销人员胡某介绍,来到杭州SOS酒吧娱乐。五位男子挑选了3名陪酒女陪侍,胡某又联系了在杭州某KTV坐台的袁某和孟某,她们从KTV赶到SOS酒吧。胡某、袁某、孟某和金某等五位男子,共6男6女一起饮酒。2月18日2时40分许,他们饮酒结束,并向袁某等陪酒女每人支付了约800元的陪侍费用。之后,金某和张某先行乘车离开;袁某随徐某、王某一起出台,乘车来到五位男子入住的万豪酒店;孟某随金捷某乘车到KTV。
到达酒店,袁某自行下车,她穿着高跟鞋,左手拎包,边走边看右手中的手机,步履稳健走进酒店大堂休闲吧,她独自坐在沙发上,身体前倾,头伏膝盖。徐某和王某上楼后又回到酒店大堂,徐某把袁某抱至电梯口,袁某提醒别忘了她的包。三人一同进电梯上6楼。因为房卡拿错,袁某和王某一起蹲在房门口,徐某下楼换取房卡后回来扶袁某进入房间。3点30分,金某和张某也回到6楼房间。袁某与五人先后发生了性关系。
从卷宗可见,袁某出台,没有反对进入酒店房间,没有反对与几名男子发生关系。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也没有人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金某、徐某等人一致供述,他们认为没有违背袁某意愿,因为袁某没有拒绝,反而主动迎合与他们之间的性关系,期间袁某多次变换姿势,用手和口帮助其中的男子。袁某称:自己醉的不会走路,也没有什么意识,记得有4个人与其发生关系,自己挣扎不过,无力反抗、一直处于昏睡状态,五人系轮奸。
综合相关资料:从酒吧到酒店再到派出所报警,整个过程,袁某记得很多事情的细节。
时间持续了大约一个多小时,袁某和几位男子开始了讨价还价,几位男子拒绝了袁某依据“行情”索要的2万元,袁某在房间洗完澡后离开酒店报警。
波折 谈赔偿 判十年
袁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共有5次,所述内容存在一定的出入。2014年2月18日11时的询问笔录中,袁某对事情发生的过程作了很清晰的陈述,也承认“当着他们的面报警”。2月19日19时,袁某到派出所又为谈钱的事特意做了一份询问笔录。关于按什么标准要2万元一事,袁某说:“我就随口一说,没有按什么标准”。
2014年3月13日,袁某改变了之前的供述,在询问笔录中她对“出台”和“行情”作了解释。“‘出台’就是卖淫;行情价是一次3000,过夜5000”。袁某对过程的陈述非常仔细,一些主要内容与几位男子的陈述也基本吻合,袁某也在这次笔录中承认报警的原因是价格没有谈好。4天后,这份笔录被否定。3月17日,袁某来到公安局,称3月13日做的笔录是被人胁迫、教唆的,在上次的询问笔录中说了假话,她提出把13日的笔录全部否定掉。
袁某在这次笔录中说有人与她协商给她80万元,让她承认是自愿卖淫。
徐某家属告诉记者:“袁某围绕80万元的报酬,愿意承认自己自愿卖淫,并到公安局改变陈述,在没有得到80万元以后,又去公安局更改了这次询问笔录”。
据了解,该案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供检刑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均存在过争议。被害女子是否醉酒出台、性交易能否排除、强奸罪是否成立成为该案的焦点。
2015年2月11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五位男子“共同趁袁某酒后昏睡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轮流发生性关系,依法构成强奸罪,轮奸情节”,分别判处10年至十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法院认为被害人袁某事发后提出要2万元的行为不影响对本案各被告人行为的认定。
金某某等5人不服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他们与袁某发生性关系时,袁某是清醒和自愿的,而非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袁某酒后昏睡无力反抗”,特别是经过测定,袁某体内无酒精成份。
专家:不排除卖淫嫖娼关系
2015年3月22日,多名法律专家、学者对该案论证。专家们指出:“根据被害人多次呕吐、走路不稳等通过证人证言反应的情况,这些外部表象证据未必能反映事实真相。被害人有多年的陪酒史,酒量也很大,结合其职业特征和职业要求,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保护意识。有意识的多次服用解酒药以降低酒精作用便说明了这一点。在没有科学鉴定依据的情况下,无法准确认定被害人的意识状况和醉酒程度。根据鉴定检测的情况看,也无法认定被害人当时已经达到醉酒的程度。”
专家们认为,被害人清晰得记得是4个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主动变换姿势迎合,还根据自己认为的“价格标准”直接确定金额并通过报警的方式议价。被害人索要钱款的标准和方式,有悖于受害者的正常反应。结合被害人的职业特征、现场表现以及被害人陈述互相矛盾等事实,综合本案全部证据,不能完全排除性交易的可能性。
“而被告人为了拒付高额嫖资,而否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主观上并不必然出于否认强奸的动机和目的,另外被害人从事性交易这一合理怀疑也没有得以排除。”一位专家告诉记者。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被告人其主观上不具有强奸的故意,五行为人存在让袁某同意接受少量嫖资达成性交易的侥幸,五人商谈的过程证明了这一点;整个过程,五名被告也不存在强奸的故意,也不存在强奸罪要求的强迫情形,没有违背其意愿。如果没有袁某的自愿配合,主动变换姿势,一个多小时之内,五个性关系是不可能迅速完成的。在整个过程中,袁某可以随时喊叫和求助,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场合选择脱离和呼救。袁某有条件拒绝出台,有条件寻求帮助,也有条件报警。从酒精鉴定结果看,被害人‘醉酒’和‘昏睡’均不成立;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袁某独立行走,边走边玩手机,其神态、动作、步伐相当稳健;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多次反复描述案发细节和脱衣过程;被害人激烈讨价还价、说出台归出台,坐台归坐台,当着被告人的面开免提两次报警;血液酒精鉴定唯独被害人血样凝固无法检测,之后再检测未检出酒精;被害人私处没有明显伤痕……”
一位法官认为:“我认为这些疑点不足以证明被害人是自愿的,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喝过酒、醉酒的情况下,五个人和她发生关系,一对五不谈价格,有这么傻的人么?这个女的喝过酒意识是下降的,下降到什么程度我不知道,录像证据显示她是歪歪倒倒的,意识是模糊的……”
律师认为,本案定罪以言词证据为主,客观证据全无,不具有证明力和说服力。袁某可以随时呼喊和求助,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场合脱离、呼救或报警,也可以拒绝出台,但是袁某没有这样做。被害人袁某是从事陪酒职业10年、30来岁的酒吧陪侍者,而五个被告均是涉世不深、20刚出头的无知青年,个别还是大学在读,五人当中没有社会混混。由于无知、道德缺失、教育失败,五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也应该接受法律的惩罚,但是被害人为了获得高额的嫖资,期间曾以报警来威胁被告,在被拒绝之后,又再次报警。五个孩子被判以10年以上的刑罚显然与实施不符,与司法精神背道而驰。
记者了解到,被害人袁某和办案民警王某之间有多次微信交流;民警王某在办案期间和其中的家属一起过吃饭;袁某曾表示自己被办案民警王某掌掴和威胁……
2015年7月29日,记者来到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局,刑一中队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中队现在没有王伟全这个人,只有网络办有一个叫王伟全的民警。王伟全得知记者采访意图后说:“我拒绝接受你的采访。”
记者电话约访被害人袁某,袁某告知记者愿意接受采访。但是在通话中袁某挂掉电话。记者第二次拨打袁某电话,她说“你拨打错了。”
记者多次拨打袁某电话,袁某一直未接。
来源:http://finance.xinhuaret.com/roll/2015-08/07/c_7548121918.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