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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威海一起非法拆除案件引发离奇诉讼
时间:2015-06-14 22:49:41
信息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萧剑锋
阅读提示:通过竞拍依法取得的临海别墅在所有权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房地产商非法偷偷拆除了,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有权人依法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威海金泓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然而,此案却被拖入了旷日持久的诉讼马拉松。
(记者 萧剑锋)站在临海而居的别墅阳台之上,推开面朝大海的那扇窗,或让曙光照进的同时呼吸一下随柔柔海风飘来的清新;或凭栏遥望晨曦中海鸥追逐着远帆的倩影。此种惬意在北京商人蒋永富来说简直就是一个不忍更换的电脑画面。然而,就这样一个心仪已久的画面却被一个房地产商的非法拆除无情地撕碎了。为了还原,他在《宪法》赋予的权力中反复求索,但却九年未果。
经过近10年的商海沉浮,常年奔波于京都林立高楼间且有了一定财富积累的商人蒋永富便想拥有一栋属于自己的海景别墅。用蒋自己的话说就是可随时去海边消遣一下。
事也凑巧,有同学介绍在乳山市银滩度假区有一栋16号别墅,面积220.96平方米,正由乳山市人民法院委托威海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公司华海拍卖行拍卖。他于是毫不犹豫地委托同学参加了竞拍。
1999
年10月8日,蒋成功竞买了该栋别墅及所属土地。
按照乳山市人民法院
向乳山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公函、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蒋永富向乳山市土地局、房产管局提交了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申请,随后在1999年10月13日和1999年12月6日取得了房产证和土地证,正式成为了该栋别墅的合法拥有者。
他专门雇请了一流的装饰公司进行了设计规划,仅装修费就花去了数十万元。之后的每年夏季或生意闲暇,他便邀上三五好友驱车前往小住。
喜有祸所附。2005年年底,当同学在电话中告知自己的别墅被一家房地产置业公司偷偷拆除掉时,他还以为是玩笑。
并非天方夜谭。经乳山市公安局银滩分局立案侦查后方知,其拥有产权的16号别墅已在威海金泓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经理顾某等人的指使下,由银滩悦海家园项目负责人房某带人在未办理任何拆迁许可和告知手续的情况下偷偷非法拆除的。
他怎么也想不到,在一个弘扬民主与法治、倡导依法保护公民物权的社会里竟有人如此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他随之于2006年9月20日依法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涉案人金泓公司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
此案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蒋永富在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物权证明资料及法庭认同的权威单位资产评估报告后便安静地等待着法庭的公开审理和依法公正判决。
怎奈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4月间,正当案件审理至即将判决之时,金泓公司突然申请乳山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撤销该局此前为蒋依法核发的乳银国用(99)字第0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或许是有钱就可任性的缘故。乳山市国土资源局居然罔顾此前依法核发的事实,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了《关于撤销蒋永富土地登记的决定》。
无奈之下,蒋永富于2008年7月17日针对乳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关于撤销蒋永富土地登记的决定》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局撤销该决定。
因为此案的出现,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着的即将作出判决的别墅被拆损害赔偿案件被迫中止审理。
蒋永富诉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行政案件一审由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按常理讲,此案无论是从物权查封、委托拍卖、民事裁定、还是到协助执行文书送达,及物权转移,乳山市人民法院应该是最清楚不过的。但让人不能理解的是该院此时竟置1999年10月22日向乳山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为蒋永富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公函、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律事实于不顾,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乳山市人民法院(2008)乳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
乳山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条‘土地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准土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按照程序撤销全部或部分登记内容,并将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之规定,作出的撤销原告土地登记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乳山市国土资源局于
2008
年4月11日作出了《关于撤销蒋永富土地登记的决定》。”
蒋永富气得肺都要炸开了。因为所有的物权转移资料都是在乳山市人民法院出具了法律文书并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的,怎么会是“
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准土地登记的”呢?于是,他当庭表示要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9
年3月20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威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
“……
本案中,上诉人蒋永富不了解其所竞拍到的16号别墅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实际情况,其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时,在‘土地证号’一栏填写‘银滩158号’,并不存在采取隐瞒事实的欺骗手段的情况。但是,16号别墅所占土地包含在乳银国用(99)字第0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确定的范围内,其使用权人是原审第三人威海金泓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此未被收回或依法注销的情况下,乳山市国土资源局将16号别墅所占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上诉人名下,侵害了原审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经原第三人申请,乳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核实,认为其为蒋永富颁发的乳银国用(99)字第0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为确有错误,依职权进行纠正,撤消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蒋永富真的要崩溃了。这在他多年的商战经历中是从来没有过的。他甚至怀疑神圣的法律是在同他任性地开起了玩笑。
于是,蒋永富倔强地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2010
年8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鲁行再终字第72号行政判决:
“本院认为,2004最高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土地登记行为是对裁判文书的具体执行,在未经法定程序改变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的情况下,协助执行机关不能自行改变协助执行的内容。因此,本案国土局自行撤销蒋永富因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的0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对此没有查清,确有错误,应予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威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和乳山市人民法院(2008)乳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撤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4月11日
作出了《关于撤销蒋永富土地登记的决定》。
宛如在长久的黑暗中投射进了一束耀眼的光芒,法庭上的蒋永富竟长时间地愣在了那里。但从两眼不自觉得流出的泪行上足以表明了该公正判决对他的心灵触动。
2010
年9月7日,蒋永富再次向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恢复审理申请书》和重新《鉴定申请书》。可就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该民事案件审理的关键时刻,威海金泓公司又一次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再一次要求乳山市人民法院确认蒋永富对16号别墅的土地使用权无效。
针对同一案件的事实,山东省高院依法纠正了一、二审判决的错误,并对乳山市国土局的裁定予以撤销,旗帜鲜明地阐述了蒋永富对16号别墅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合法性。而金泓公司在此关键时刻再次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无疑是想继续把水搅浑。
蒋永富告诉记者:“置土地使用权确权不属于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是基本法律常识,
乳山市人民法院竟然于2011年3月4日准予立案,案号为(2011)乳民初字第37号。然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乳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立而不审,至今已达4年有余。期间,虽经蒋永富多次催问,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旧按兵不动。
官司打到了这个份上,任性的法官和金泓公司到底还要把玩多久?记者了解到,2013年,威海城乡建设局对地产企业资信评价,取消了
威海金泓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注册资金仅1200万元)。这家公司系威海金泓化工投资设立的地产企业,徐国东董事长任威海金泓房地产法人。
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作者:萧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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