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接到山东东营河口区一位75岁老人的投诉称河口区义和镇政府拖欠其劳动款20多年得不到解决。老人不言放弃,他计划用余生将这场纠纷进行到底。案件经历了多次的调节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两次作出民事裁定。但是,围绕债务和债务利率的纠纷仍在继续。
倔强的老人
吕东洲,75岁,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劳务公司经理。
吕东洲反映,自1992年1月,义和镇政府拖欠劳务工程款(工人工资占多数)共25笔,涉及170余万元,还有镇政府借款8.5万元。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义和镇劳务公司承包了义和镇多项工程,其中包括部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2年开始,这些项目的劳务工程款开始拖欠。
义和镇劳务公司是镇办企业,由吕东洲承包经营,吕东洲向镇政府缴纳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利润。
吕东洲告诉记者:“因为催要债务与镇政府发生摩擦,随后被撤销经理职务,公章也被镇政府收回,撤销承包经营合同,就连注册资金也被镇政府抽回。公司一度生意红火,其中1998年实现净利润35万元。由于拖欠等原因,好好的一个企业就这样走向了没落。”
从此,吕东洲也走上了诉讼和上访的路子。
这位倔强的老人告诉记者:“我将用余生将这场纠纷进行到底,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复杂的案件
这场经济纠纷案件可谓曲折复杂。经历过多次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分别于2009年、2011年分别作出民事裁定。但是围绕债务和债务利率的纠纷仍在继续。
对于178万元的欠款数额义和镇和吕东洲均无异议,争议焦点是还款的具体数额和计息方式。
东营市中院(1999)东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出现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之后被撤销。
但是,这份民事调解书已经成为了很多民事判决的依据。这给吕东洲带来很多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提字第28号裁定认定市中院(1999)东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予以撤销。与该民事调解书相关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再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2004鲁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和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东中民再初字第2号的民事判决也被一并撤销。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677号裁定。
虽然案件复杂,但是争议的焦点很明确:经济纠纷的数额和计息方式。
争议的数额
义和镇政府拖欠劳务工程款25笔计170余万元及借款8.5元是双方确认的数字,均无异议。
东营市中院(1999)东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被依法撤销)调解,扣除镇政府投资款、管理费、承包费和应上缴的利润后剩余118万元。义和镇按照这份调解书支付给义和劳务公司118万元。
这家企业是镇办企业,镇政府投资41.8万元作为注册资金。但是这笔注册资金被镇政府非法抽回,从劳务工程款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提字第28号裁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该条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此后,义和镇政府依法向义和镇劳务公司退回所抽逃的注册资金和相关利息。但是所抵扣的41.8万元却没有退给义和镇劳务公司。
吕东洲为此不断诉讼、上访。
争议的利息
双方认同的178万元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也是争议的焦点。
1991年10月10日,义和镇政府农开办与义和镇劳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义和镇农开办)如违约合同拖欠工程款,甲方从工程款结算之日起,按乙方实际在信用社贷款利率结算工程款利息”。
这种结算方式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中都有文字记载。
记者将这几份合同提交中国政法大学一位合同法专家审查,这位专家告诉记者:“这些合同是合法的,约定按信用社贷款利率结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677号中作出的裁定中提到:“关于义和镇政府拖欠的工程款如何计息问题,二审判决支付劳务公司工程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处理正确。”
吕东洲认为:“合同应该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忽略了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明显不妥。”
由于利率不同,两种计息方式计算出的利息数额也有差异。吕东洲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信用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会比人民银行同期利率高出不少。
吕东洲告诉记者:“这种合同结算方式没有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既不是高利贷,也不是非银行利率。在很多次的法院判决中,这种利率结算方式均被否定。由于债务纠纷时间跨度较长,两种利率结算方式会出现数十万元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居然只字不提信用社利率,我不服。”
神秘的汇报材料
该案引起了东营市河口区的重视,河口区为此成立了处理该案的工作小组,区政法委副书记綦崇河任组长、办公室主任薄鸿伟任副组长。在河口区,记者采访了区政法委。记者多次拨打政法委副书记綦崇河手机,但是,綦崇河一直没有接听,而薄鸿伟对于记者的采访避而不谈。
义和镇政府副书记綦建成接待了记者采访。他安排一位工作人员拿出一本装订成册的案件资料。记者翻开这本资料首先看到卷首的汇报材料。这份材料中记载:“吕东洲肆意妄为……”
记者提出质疑:为何汇报材料中有这么多主观的词汇?
这位工作人员很快从记者手中抢走这本册子,离开房间。记者多次提出再看看册子里的内容均被拒绝。
綦建成告诉记者:“这是工作人员自己整理的材料,不能作为依据……”
既然形成精美的汇报材料,却又不作为依据,这是为何?这本汇报材料是给谁看的?为什么要提供给记者看?
对于该案涉及的其他问题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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